新规范实施!!《建筑节能》要求全面提升—— 详解:疑惑、难点……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3-11-13 20:10:01

  原标题:新规范实施!!《建筑节能》要求全面提升—— 详解:疑惑、难点……

  此次该通用规范对全国所有气候区建筑节能、碳排放和可再生能源利用提出强制要求,给工程设计带来了新的课题,节能要求全面提升。

  该标准中所有条制执行,若与地标或者现行标准中条文不符的,执行本标准规定。

  1.0.2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以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管理必须执行本规范。

  (2)不适用:没有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条件下对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要求。

  2.0.1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平均设计能耗水平应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30%和20%。不同气候区平均节能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这里所指的节能标准是以2016年执行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节能水平为基准。

  我国居住建筑节能至今主要经历了30%、50%、65%,以及如今的75%四个阶段,可以说此次节能率75%的标准,对于居住建筑来说并没有太大影响,因为新规出台之前多个省市地区在居住建筑方面已经开始执行节能75%的标准了,如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浙江、河南、吉林、山西、西安、新疆等。

  但对于公建来说,新规之前普遍执行的还是节能65%的标准,此次节能72%的标准,节能率提高不少。

  这里要求的能耗指标降低30%和20%,可以说对于设计师来说不需要太过于关注,因为它并不是设计师在建筑设计时节能水平的规范依据,我们在做建筑设计时只需要按照标准相关条文执行,满足要求即可。

  可以简单了解一下这里的30%、20%,是为了给政府部门政策指定和发布提供数据,并不针对单一工程项目,指的是标准实施后,全国范围内新进建筑的能耗水平。

  2.0.3 新建的居住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应分别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40%,碳排放强度平均降低7kgCO₂/(㎡ • a)以上。

  新规首次提出明确了碳排放强度水平,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碳排放强度分别在2016年执行的节能设计标准的基础上平均降低40%。

  7kgCO₂/(㎡ • a)作为一个全国水平的平均值。其中居住建筑的平均碳排放强度下降6.8kgCO₂/(㎡ • a),公共建筑平均碳排放强度下降10.5kgCO₂/(㎡ • a)。

  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的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的体积的比值。外表面积中,不包括地面和不供暖楼梯间等公共空间内墙及户门的面积。

  体形系数对建筑能耗的影响非常大,建筑体形系数越大,单位建筑面积对应的外表面面积越大,传热损失就越大。所以建筑物的平、立面尽量不要出现过多的凹凸,少出现体形“异形”的建筑,尽可能得做到整体平整。

  • 不满足可权衡,居住建筑体型系数的要求为强条,但可权衡,与所在气候区关联,夏热冬冷B区(如重庆) 、夏热冬暖区和温和B区无要求。

  • 建筑面积——按照各层外墙外包线围成的平面面积的总和计算。包括半地下室面积,不包括地下室面积;

  3.1.4 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符合表3.1.4的规定;其中,每套住宅应允许一个房间在一个朝向上的窗墙面积比不大于0.6。

  •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总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50,且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15%。(3.1.7条)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直接影响居住建筑的供暖和空调的负荷与能耗,在新规范中,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做了新的限定。

  3.1.8 居住建筑非透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1.8-1~表3.1.8-11的规定。

  3.1.9 居住建筑透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指标应符合表3.1.9-1~表3.1.9-5的规定。

  3.1.10 甲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1.10-1~表3.1.10-6的规定。

  3.1.11 乙类公共建筑的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1.11-1和表3.1.11-2的规定。

  3.1.12 设置供暖空调系统的工业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3.1.12-1~表3.1.12-9的规定。

  当建筑设计某项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要求时,我们可以综合考虑,来判定总体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3.1.1 建筑和围护结构热工设计应满足本节性能要求;其中,本规范第3.1.2条、第3.1.4条、第3.1.6~3.1.10条、第3.1.12条应允许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通过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满足要求。

  对于第3.1.2条、第3.1.4条、第3.1.6~3.1.10条、第3.1.12条,当满足规定的限值时,即可以判定建筑达到了本规范要求的节能性能;不满足时,也允许通过权衡判断的方法使设计建筑的能耗不超过参照建筑的方法,对建筑节能性能进行达标性判定。

  下表中列出了可权衡与不可权衡的条文要求,当不满足标准中给定的限值时,可权衡条文可以进一步通过权衡来达标,而不可权衡条文必须通过修改建筑方案或材料使其达到标准要求方可。

  1 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建筑或单栋面积小于或等于300㎡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公共建筑群,应为甲类公共建筑;

  ② 、对进行权衡判断的建筑,围护结构也有最基本要求,以避免出现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过差的情况。

  1)当公共建筑单一立面的窗墙比大于或等于0.40时,透光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和太阳得热系数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C.0.1-2的规定。

  2)居住建筑和工业建筑透光围护结构太阳得热系数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C.0.1-3的规定。

  1)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窗墙面积比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C.0.1-4的规定。

  2)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窗墙面积比大于或等于0.6时,其外窗传热系数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C.0.1-5的规定。

  标准附录A按照典型能源形式,提供了标准工况下不同气候区,各类型建筑的平均能耗值。但需要注意的是,附录A为标准工况,并非实际工况,且为平均能耗,并为单一项目的能耗指标。平均能耗统一换算后的建筑耗电量,其中1m³天然气按1.21kgce标煤换算,1kg标煤按3.03kWh电量换算。

  1 严寒、寒冷地区建筑朝向中的“北”应为从北偏东小于60°至北偏西小于60°的范围;“东、西”应为从东或西偏北小于或等于3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应为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或等于30°的范围;

  2 其他气候区建筑朝向中的“北”应为从北偏东小于30°至北偏西小于30°的范围;“东、西”应为从东或西偏北小于或等于60°至偏南小于60°的范围;“南”应为从南偏东小于等于30°至偏西小于或等于30°的范围 。

  非严寒寒冷气候区,北向认定范围缩小,东西向认定范围扩大。严寒和寒冷地区,北向为北偏东60°到北偏西60°范围,北方角度范围120°,其他气候区,北向为北偏东30°到北偏西30°范围,北向角度范围60°。

  东、西向作为夏热冬冷地区夏季最不利朝向,扩大其角度范围,提升了建筑的隔热性能。

  但对设计影响也很大,如非严寒寒冷地区工程,建筑指北针角度超过30°后,有可能出现计算书无南北向外窗外墙的情况,被划分到东西两个朝向当中进行统计和判定。

  1 夏热冬暖、夏热冬冷地区,甲类公共建筑南、东、西向外窗和透光幕墙应采取遮阳措施;

  新规将遮阳的要求变为强制性条款,同时新规定对于朝向的确定扩大了“东、西”向,增加了遮阳的范围,成本再次增加。

  新规强制新建建筑安装太阳能系统。太阳能一体化设计时,不降低相邻建筑日照标准,且明确光伏装机容量与发电量,以及太阳能热系统的集热效率。

  且要求集热器设计使用寿命应高于15年,光伏组件设计使用寿命应高于25年。

  3.1.18 居住建筑的主要使用房间(卧室、书房、起居室等)的房间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1 夏热冬暖、温和B区居住建筑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夏热冬冷、温和A区居住建筑外窗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5%。

  另外《住宅设计规范》7.2.4条(应条)并未作废,关于厨房通风开口面积应按照应条执行。

  1.工程壹家‧品牌库(机电篇6.3版)2.工程壹家‧品牌库(土建幕墙精装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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