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精选(九篇)
浏览次数: 发布时间:2024-01-24 16:09:52

  “城市综合体”是近几年商业地产发展中最为热门的关键词和最主流的发展模式。由于城市综合体基本具备了现代城市生活的全部功能,所以也被称为“5分钟生活圈”。在近年的《中国城市综合体专业研究报告》中,甚至有地产专家和业内巨头们提出“谁拥有城市综合体,谁就拥有城市的未来!其特点:体量大、功能组合复杂。

  城市综合体的概念:城市综合体英文缩写为HOPSCA.。是集酒店(Hotel)、写字楼(Office)、公园(Park)、购物中心(Shopping mall)、会展中心(Convention)和公寓(Apartment)等于一体的大型公共商业设施。

  城市综合体是将城市中的办公、居住、商业、旅店、展览、餐饮娱乐、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以上进行组合,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助益的联动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体。大型城市综合体适合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在功能选择上要根据城市经济特点有所侧重。通常购物中心、酒店、写字楼是城市综合体最基本的业态组合。

  鉴于目前各个城市都有大量城市综合体的建设,综合体的消防成为我们经常遇到的问题。因此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城市综合体区域消防设计的几个问题:

  区域消防给水的概念:所谓区域(建筑)就是在一定范围内各类(几幢)建筑的组合,例如酒店、百货商场、住宅组团、写字楼等。区域消防给水设计,就是将区域内多幢建筑消防给水统一设计,集中设置消防水池、泵房、水箱、水泵接合器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3.5条: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房、高位消防水箱。这其实就是区域消防的概念。

  鉴于城市综合体这种集多种使用功能为一身的特大规模民用建筑联合体和高层建筑群的不断兴起。其特点建筑标准高、功能复杂,人员密集、火灾危险性大,扑救困难,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财产的重大损失。消防给水系统设计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扑灭火灾的效果。而区域建筑消防给水系统正好具有安全、可靠、便于政府监管,又能降低造价,便于日常维护、管理的优点,有效防止开发商重报批,轻落实管理的现象,它与消防设计要求的经济性、安全性的原则相一致。因此我们在城市综合体消防设计时应尽量采用区域消防设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2.2条:“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在99版的基础上加入了:“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高位水箱”的要求。“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这句话也就是进一步限制了城市综合体按区域消防设计的适用范围。

  目前一般参考上海市对建筑规模作出的要求:《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7第5.2.3条:“……但公共建筑物,联体建筑群共用一套消防供水系统时,其保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00。

  对此已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已确定为国家标准GB50974-2014,并计划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以后这类建筑的设计有了一个统一的标准。

  在新规范实施前,城市综合体的规模控制在50万平米内按1次火灾考虑比较经济,如果大于50万平米就需按2次以上火灾考虑,区域消防设计也应作相应调整。

  给水形式的选择,应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尽量选用经济、合理的供水方式。

  针对城市综合体的建筑特点宜采用并联分区与串联分区、高区水和低区水等方式。

  如在综合体中相对独立的酒店、住宅、写字楼等业态设置独立的分区并与其他分区并联。各个分区互不干扰,自成体系,对系统更加安全可靠,缺点就是造价较高,但考虑以后这些业态可能由独立的物业管理,便于责任的划分、管理。这种分区是合适的。

  在商场中百货、影院、KTV、餐饮等业态目前的主流设计基本在相连的建筑或同一建筑的不同楼层中。采用并联分区既困难也不经济,因此我们可以考虑设置串联的分区。

  同时在综合体中可能存在楼层较高的建筑,可按高度来分:高区水和低区水。《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6.5条: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1.00Mpa,当大于1.00Mpa时,应采取分区给水系统。消火栓栓口的出水压力大于0.50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供水方式安全可靠是最重要的,但要在保证安全的同时达到经济合理,尽量节省投资,使得维修管理方便,在设计当中认真考虑,细心比较,这样才能把工程做的更完善。

  城市综合体有别于单一建筑消防给水设计,目前设计实践中多套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3.5指出: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容量应按消防用水量最大的一幢高层建筑计算。高位消防水箱应满足7.4.7条的相关规定且应设置在高层建筑群内最高的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

  区域消防供水系统的设计日渐增多,效益明显,但区域消防系统所涉及到的高位水箱增压要求、容量等细节问题并没有特别说明。

  高位水箱的容量,《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4.7.1条规定: 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储水量,一类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8m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也就是说高位水箱做到最大的18m3肯定是满足规范要求的,但在实践中由于城市综合体建筑群的复杂性,在消防专家论证中往往提出特别的要求,例如常州新北万达广场消防专家评审会就提出:高位水箱应增大为60m3。

  关于增压的要求,《高规》第7.4.7.2条规定: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高度应保证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当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 MPa。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述静压要求时,应设增压设施。这个在规模不大的项目中是没有问题的,但在现在城市综合体的规模越来越大,管道输送距离越来越远的情况下。管道的沿程水力损失也不断增大。在保证静水压力的条件下,未必能保证消防灭火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对规范做进一步的修订、明确适用范围。

  对城市综合体的消防系统设计,许多规范没有与时俱进的调整,导致许多设计细节无据可依。例如:水泡系统没有全国统一的规范一般参照广东的《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室内步行街的设计有的地方不允许全封闭式,有的地方要求做下沉式广场,有的要求增加机械排风、联动开启式顶棚等等。

  因为没有依据导致设计人员为保险起见,增加了一些不必要的设计,影响了区域消防系统设计的经济性。故希望在日后规范修订时能对规范加已完善。

  特大规模的民用建筑,当建筑总面积超过50万m2时,需要按“按同一时间内2次及以上火灾”的情况设计设置2组及2组以上相对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即使是一些建筑总面积未超过50万m2 的项目,也可能因为项目的建筑规划、建筑条件、分期建设要求、物业管理条件以及室外给水条件等因素的制约而不能共用一套消防给水系统。

  设置多组消防给水系统固然可以改善消防给水条件,提高系统可靠性,但毕竟增加了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泵房等的数量,占用了更多的建筑面积,与共用或区域集中消防给水系统相比,经济性劣势明显。为了在系统可靠性与经济性之间寻求平衡,优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首先必须了解特大规模民用建筑对消防给水系统有哪些特殊的技术要求和限制。本文结合具体工程案例分析共用或区域集中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条件,探讨消防给水系统分组设计的主要影响因素和基本原则,希望对于消防给水系统的优化设计有所帮助。

  一个项目能否共用一套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究竟是否要分组以及要分成几组,要看所要设计的项目,是否在建设规模、建筑条件、建设周期、运行管理等方面超出了一套共用消防给水系统的适用范围或限制条件。

  所谓共用消防给水系统,是指多栋建筑或一个区域内所有建筑共同使用的一套消防给水系统,其特征是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泵房、消防管网等均是共用的。共用消防给水系统可以将城市综合体或建筑群作为一个完整的消防对象考虑,按最不利的供水工况计算设计流量和水压,选择消防设备、管道。共用消防给水系统,由于其较好的经济性而广受推崇。但共用消防给水系统的使用不可能是不受限制的。具体来说,共用消防给水系统的适用范围或限制条件有: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规定:“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可共用消防水池、消防泵、高位消防水箱”,但没有规定“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高层建筑群”的临界规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中对于城市和居住区、民用建筑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适用于高层民用建筑,不能作为高层建筑群确定火灾次数的依据。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作出相应规定之前,不妨参照上海市、四川省的规定以及其它一些文献的意见,将50万m2 建筑面积的规模作为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同一时间内只考虑一次火灾”的界限,即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群)共用一套消防给水系统时,其保护的建筑总面积不应大于50万m2 ;大于50万m2 建筑面积的特大规模民用建筑统应按同一时间内2次及以上火灾,将消防给水系统设成2组及2组以上。

  单台消防泵的最大额定流量不宜大于320l/s,在运行条件下,消防水泵的最高扬程不应大于2.4MPa;

  上海地方规范[6]就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下住宅设置集中消防给水系统的情况作出规定,要求消防泵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400米。有文献[1]参照这一规定,建议共用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泵的服务半径不应大于500米。

  共用消防给水系统的服务范围如果穿越市政道路或街坊,消防管道将会突破用地红线进入市政道路,不仅需要申请手续和施工管理都非常麻烦的占道施工,而且管道平时也极易受市政道路、市政管网施工的影响,降低了消防给水管网的可靠性。此外,服务范围穿越市政道路或街坊,往往也意味着消防管网进入其他消防管理或物业管理区域,这样会给消防给水系统管理和运行带来不便,也使系统可靠性降低。

  共用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最高一幢高层建筑的屋顶最高处[5];

  分期分标段建设的建筑群采用共用消防给水系统时,要保证共用消防给水系统控制中心设备和水源在先期投运标段验收时完成。应保证使各期各投运标段建成的每栋建筑在开始使用时即处于消防设施的保护之中。

  大规模建筑群由于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建设过程往往需要分成几期,每期常常又要分成几个标段,逐段施工、验收和投入使用,因此更应注重消防设施的规划设计,决不能把建筑群消防设施建设视为每栋建筑消防设施建成后的简单接管。消防设施必须按期实施,使建成的每栋建筑在开始使用时即处于消防设施的保护之中。如果先期投运标段的消防系统能独立使用,可分批进行验收。但作为消防来讲,一是要保证控制中心设备和水源要在第一次验收时完成。

  下面以深圳宝安西乡某项目为例,探讨一下如何运用上述原则来进行特大规模民用建筑消防给水系统的分组设计。

  项目概况:深圳宝安西乡某项目,总建筑面积51.6万m2 ,是集居住、办公、购物及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高端生态综合体。基地为大“长方”形用地,共包含三个地块,合计11.2万m2 。项目包括住宅楼群(含15栋33层住宅)、一座办公商业综合体(含2栋超高层办公塔楼、综合裙房和地下室等)及其他配套公共建筑(幼儿园、会所等)。住宅楼群分三期开发,一期开发的1-1~7#楼、二期开发的2-1~2#楼位于地块一;三期开发的3-1~6#楼位于地块二;住宅楼群的裙房及地下室相互连通。办公商业综合体跨地块一和地块三,位于基地面临城市主干道-宝安大道一侧,与住宅楼群用商业街隔开。分隔地块的共达路和锦达路被设计成地下道路。

  该总建筑面积51.6万m2,虽然超出上述50万m2的界限,但考虑到超出数量不多,而且国家及深圳本地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因此可以按照“同一时间内1次火灾”的情况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换言之,从建设总规模角度来看,本项目所有建筑完全可以共用一套消防给水系统。

  项目基地为长方形,长边小于500米,短边小于350米,无论消防水泵房设在基地内何处,消防水泵的保护半径均未超过500米;办公商业综合体的建筑高度为125米,其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为40L/s,喷淋用水量为30L/s,单台消防泵的最大额定流量显然不大于320 L/s,也可以估算出消防水泵的最高扬程不可能大于2.4MPa,就此而言,没有设置2组或2组以上消防给水系统的必要。

  项目基地虽然被分成三个地块,但分隔地块的共达路和锦达路均被设计成地下道路,住宅楼群的裙房及地下室相互连通,住宅楼群与办公商业综合体之间用商业街隔开,不影响三个地块作为一个小区管理。从总体规划来看,消防管道在三个地块间的穿行不会受到市政道路的影响,消防给水系统可以归属于同一管理小区管理,采用共用消防给水系统是可行的。

  深圳宝安西乡某项目计划分三期开发,各期开发的住宅楼还将分成1~3个标段设计施工。例如,一期的1-1#楼就是单独划到一期的第一标段,1-2~7#楼则分别划到一期的第二、三标段;办公商业综合体可能在项目开发的二期或三期建设,时间难以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消防给水系统可以有两种设计方案:一是只设一组共用的消防给水系统,在一期一标段的1-1#楼地下室内设置共用的消防水池、消防泵房,最终高位消防水箱设在办公商业综合体的屋顶最高处,但在办公商业综合体建成之前,先要在1-1#楼的最高处设置临时高位消防水箱(待最终高位消防水箱建成后拆除),使参加验收的消防系统均能临时自成一体,以保证各期开发的项目分期分段验收。二是设置两组各自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分别用于住宅建筑群和办公商业综合体。

  深圳宝安西乡某项目最终决定消防给水系统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设计,并设置两组各自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分别用于住宅楼群和办公商业综合体的消防供水。

  办公商业综合体专用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水量40L/S,火灾延续时间3h。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量40 L/S,火灾延续时间1h。其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设于办公商业综合体地下二层,消防水箱设于办公商业综合体屋顶最高处。

  住宅楼群专用消防给水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水量40L/S,火灾延续时间2h。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量30 L/S,火灾延续时间1h。其消防泵房及消防水池设于一期建筑地下二层,消防水箱设于一期建筑屋顶最高处。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的规模、消防给水系统自身的技术条件限制(最大保护的建筑总面积、消防水泵的最高扬程、单台消防泵的最大额定流量、消防给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要求等)、建筑项目的分期分段计划以及建筑物验收和使用要求等等,都是消防给水系统分组设计的影响因素。一个项目究竟是采用共用的还是分组的消防给水系统,需要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进行经济比较后才能抉择。

  1、胡波、杨琦. 建筑群和城市综合体消防给水系统优化设置探讨. 给水排水, 2012,38(7):144~147

  2、方汝清、王瑞等. 特大规模民用建筑消防给水火灾次数和系统设置探讨. 给水排水, 2011,37(11):69~71

  3、章霞芳. 天津宝龙城市综合体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探讨. 给水排水, 2012,38(8):86~89

  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消防技术规范的条款也应跟着科技和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更新,现行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满足现代建筑设计的发展。新型建筑材料的防火技术并没有列入消防技术规范中,防火条款明显滞后,还存在一些专业术语表达不准确的情况,加大了各单位对其规范的理解和执行,导致防火措施的不到位。

  消防技术规范,又称消防技术标准。它是指在消防活动中,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一切消防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了人们在防火中所必须遵守的规则和应遵循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消防技术规范有不同的种类。

  根据消防技术规范强制性的不同,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推荐性规范。强制性规范是指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违反或变更的消防技术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推荐性规范(代号为T)是指任何人和任何单位在适当的情况下采用的,对消防工具有指导作用的一种消防技术规范。

  根据消防技术规范的适用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技术规范、行业技术规范、地方性技术规范和企业消防技术规范。其中,国家技术规范在全国范围都适用,并占主导地位,其他各类消防技术规范不得与国家技术规范相冲突。行业技术规范是指由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的,适用于该行业的普通规范,其不得与国家技术规范相抵触。地方性消防技术规范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在其所规定的管小区内适用的统一技术规范,其内容通常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在国家技术规范或行业技术规范中没有的。企业消防技术规范,是指由企业内部根据该企业特色所制定的,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运作的消防技术规范。

  首先,建筑高度标准的不统一。如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女儿墙或槽口的高度算作建筑高度;而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槽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为建筑高度。

  其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不统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的保护对象有出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应考虑周密,把各种建筑和楼群都纳入其中,便于日后火灾的防范和实际执行。

  最后,耐火等级的划分和耐火极限时间不统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耐火等级分为四级,耐火时间约4小时;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只有两级,耐火时间是3小时。

  如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只对面积在9000平方米以上的百货商场和展览大厅进行了自动喷水的面或设备设置,但实际上很多大型商业广场、批发市场和厂房等,都存在着火灾发生的危险。因此,规范应根据社会的发展而即使更新。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对商住楼住宅的疏散楼梯设置过于简单。因为,现在很多商住楼不仅有居民居住,还有许多办公、娱乐、商贸等多种功能,要考虑到商住楼的综合性来设计其火灾疏散通道和楼梯的设置。

  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了32m以上的公共建筑需设置消防电梯,但这只考虑到从地面到女墙的高度,实际上,很多百货、商场、餐厅和综合一体化的公共建筑都设有地下停车场或者地下购物街、商业街等,其建筑高度超过32m,却没有消防电梯,就容易给人员疏散带来实际操作上的困难。而在住宅用楼中,普遍都设有消防电梯,住宅用楼在一般都不会发生人员拥堵的情况。因此,在中层住宅用楼里设置消防电梯有些多余。

  如《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规定,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虽然对疏散楼梯的规格、通过人数等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详细到具置和应注意或避免的问题,造成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困难。

  相关的规范对公共建筑和民用建筑的方法规定没有做出严格细化,仅对公共建筑进行规定。如损失大、影响大、人员密集等用词不具体,让人难以把握和确定其程度。如多大的损失算损失重大,损失大和损失重大的区别等等都没有做出明确的定义和区分。

  同时,新型建筑结构和建筑材料的应用都没有明确,就目前国内外的发展趋势来看,将有更多的新型材料、设备出现,而这些材料、构造等都应纳入规范,形成相应条款,以便合理应用。

  合理消防的行政管理不但要遵循消防技术规范,还要保证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适合自身建筑物的消防措施。要做到行政管理的透明、高效、有效、规范等,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内容,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大潮,随时对管理模式进行革新,保证消防事业的稳步、健康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消防技术和火灾隐情处理的基础理论研究应该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可以对建筑材料的耐热性、建筑物结构的合理优化、火灾蔓延方式等方向进行进一步研究;对火灾疏散途径和方式的技术和理论进行深入挖掘与开发。可以建立实验室,模拟火灾突发现场,研发救火、灭火设备和器材等。

  现行的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着一系列问题,需要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重新评估和修正,一些条文还需要进行更新。为完善现有的消防技术规范,首先应明确现行技术标准,整改不符合现行消防技术的条款,根据建筑工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等的发展趋势,加入一些具有前瞻性的条款。

  加强国际合作是发展消防事业的重要途径之一。部分国内建筑材料是从国外引进的,建筑结构也是借助国外先进技术进行改良传入国内的,因此,有必要与国际合作,一同开展消防技术的研发。可以通过建立国际研发中心、国际消防技术研究实验室,对各种可能的火灾现场进行模拟实验,对国际开放,欢迎国际同行一同研究讨论,共同发展建筑消防技术。

  消防技术规范是消防监督工作的重要依据。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消防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我国的相关消防技术规范仍需完善,做到规范化、条款与实际应用相结合,才能适应新时展的步伐。

  [1]杨国君,谢云鹏.对消防技术规范中几个问题的看法[J].研究探讨,2003,(11).

  [2]靳自兵.对现行消防技术规范在实际应用中一些问题的探讨[J].消防技术规范园地,2012,(10).

  前言近年来笔者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图设计校审工作中发现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工程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却未设置;有的工程本可以不设置,却设置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中也存在消防设备位置错误或数量偏多等问题。

  笔者结合多年设计经验,参考相关国家及行业规范,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中常遇到的问题做出以下分析和总结,供同行参考。

  民用建筑是否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低层建筑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民规》)相关规定执行;高层建筑应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和《民规》相关规定执行。

  1.公共建筑。公共建筑中的高层建筑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一点无论《高规》还是《民规》中规定都相当明确;对于低层公共建筑, 按《建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外的其它公共建筑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民规》13.1..3.2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所以,综合以上规范,笔者认为,所有低层公共建筑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住宅建筑。对于高层住宅,按《高规》,100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00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按《民规》规定,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关于对“消防联动要求”的理解,有人认为住宅设计中有消防电梯、消防风机、防火卷帘门等联动的消防设备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即可,其它情况尤其二类高层住宅可不考虑设置。对此,笔者认为,《民规》13.4.1 条规定消防联动控制对象应包括下列设施:1)各类自动灭火设施;2)通风及防、排烟设施;3)防火卷帘、防火门、水幕;4)电梯;5)非消防电源的断电控制;6)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等。对于高层住宅而言,肯定包含 “电梯”、 “非消防电源的断电控制”、“火宅应照明”等联动控制要求。所以,笔者认为一、二类高层住宅都有消防联动要求,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对于低层住宅,综合《建规》和《民规》,仅设有空气调节系统,建筑装修标准高的住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可。

  当然,笔者认为,规范中对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是设计必须遵守的最低标准,这也是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的,对于一些甲方要求标准高的建筑即使规范规定可不设置,为提高建筑的消防安全标准也可考虑设置。

  《火宅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以下简称《火警》) 5.5.1 条规定: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很多设计师以此误认为:设置了火灾警报装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不设置火灾应急广播。事实上,火灾应急广播的设置与火灾警报装置没有关系,

  消防广播系统是否设置是由火宅自动报警系统形式决定的。《火警》5.4.1条规定: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应急广播,集中报警系统宜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笔者认为区域报警系统与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是否设置广播非常明确,但对于集中报警系统的,很多设计师认为,既然是“宜”就可设可不设,笔者认为应该从建筑的防火要求及火宅时人员疏散的难易程度考虑,比如公共建筑尤其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应设置,住宅可不设置。

  对于设置位置,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独立的房间内可不设置。

  关于火宅警报装置的设置笔者在这主要谈谈设计中常遇到的两个问题,一是设置火灾应急广播是否还需要设置火宅警报装置。二是火宅警报装置的设置位置及数量。

  在火宅警报装置的设计中,很多设计师基于《火警》 5.5.1 条“未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得出错误结论:设置了消防广播系统,可不设置火灾警报装置。其实火灾应急广播和火灾警报装置的功能虽然均为火灾时提示人们疏散的消防设备,但二者功能不完全相同,火灾时二者配合使用,分时播放控制,具体为:先鸣警报装置8―16s;间隔2―3s后播放应急广播20一40s;再间隔2―3s依次循环进行直至疏散结束。另笔者认为火宅警报装置除了声音警报功能外,还有灯光警报功能,它可以从视觉上警示人们疏散,尤其对于有听觉障碍的残疾人士非常重要,他们可以以此得到消防疏散的信息。另《民规》13.6. 4条规定非常明确: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关于火宅警报装置设置位置,笔者注意到有的设计师置于楼梯间或前室,而最应该设置的“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却未设置,对此笔者认为是没有很好理解火宅警报装置的作用。首先,火宅警报装置是火灾时为人们疏散提供视觉和听觉信息,放到楼梯间或前室,由于门或墙与走道相隔原因,声音传到走道会变弱,更为严重的是光警报的作用完全丧失,而大量通过走道疏散的人们无法得到视觉警示的信息;其次,笔者认为火宅警报装置设置于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对于那些有视觉或听觉障碍的残障人士有很好的引导作用,不仅可以帮助他们判断发生火灾,而且还可以帮助他们循着声音或灯光找到安全出口。一层的设置,笔者觉得建筑出入口处应设置,“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可不设置。

  关于火宅警报装置的设置数量,《火警》 5.5.2 条规定: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 。据此条及结合上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每个防火分区内,所有走道靠近楼梯的出口均应设置,前室可不设置,楼梯间没有必要设置;一层建筑出入口处应设置。

  目前笔者见到的不少工程设计中,灯光显示装置的设置,有的设置的偏少,仅在楼梯间或消防电梯前室的一处设置;有的设置数量很多,但该设置的部位却没有;有的甚至都没有设置。

  《火警》5.2.2.4条明确规定: 当用一台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或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警戒多个楼层时,应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或消防电梯前室等明显部位,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火警》) 5.2.2.4条文解释:设置识别着火楼层的灯光显示装置,即火警显示灯,这是为了火灾时能明确显示火灾楼层位置,以便于扑救火灾时,能正确引导有关消防人员寻找着火楼层及区域。

  综合《火警》) 5.2.2.4条及其条文解释,我们不难看出,灯光显示装置是为消防灭火人员设置的,火宅时仅着火楼层点亮,是为消防灭火人员便于找到着火楼层提供灯光信号。消防人员若进入楼内灭火必将会选择楼梯或消防电梯,所以,首先在每层的楼梯口必须设置灯光显示装置,其次,若建筑设有消防电梯,在每层的消防电梯前室也必须设置灯光显示装置,至于其它区域,笔者认为可不设置。关于以上“楼梯口”的理解,有人认为是楼梯间出入口处楼梯间内,有人认为是楼梯间出入口处楼梯间外,其实只要明白此处设置的楼层显示器是给消防灭火队员看的,就不难明白应该是楼梯间内。另笔者在此特别强调,在非消防电梯前室没有必要设置火警显示灯,因为火宅时非消防电梯不作为消防队员上楼的交通设备,且火宅时非消防电梯断电停用。

  《火警》8.3.1 条规定: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应大于30m;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宜设置在公共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处。

  尽管规范已规定很清楚,但是笔者注意到实际设计中,有的设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数量偏多,有的设计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位置较偏,不易发现。笔者认为数量偏多,虽然满足了手动报警的功能,但经济上会造成没有必要的浪费。位置不妥,会使报警不够方便,甚至会出现火灾时想要报警找不到手动报警按钮的情况。笔者结合多年来的设计经验,总结出了手动报警按钮设置方法供大家参考。

  首先,确定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位置。笔者认为手动报警按钮置于每层楼梯间外靠近出入口的墙上,首层应置于建筑出入口内侧靠近出入口的墙上。

  其次,确定手动报警按钮的数量。测试以上设置是否满足该层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距离不大于30米的要求;在此,笔者特别强调30米不是某一点到手动报警按钮的直线距离,而是实际疏散时行走路线的长度;很多设计师不管什么情况,画一个半径为30米的圆,只要在圆内就认为满足要求,其实很多情况是错误的,实际距离大于30米。

  最后,检查每个防火分区内是否都已设置手动报警按钮,如果有未设置的防火分区,再按照以上方法设置。笔者认为按照这样的顺序设计,不仅能满足规范要求,且数量也不会多,位置也合理。

  另对于别墅的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笔者认为,如果整栋别墅为一个防火分区,且满足别墅内任何位置到一层出入口的距离不大于30米,在一层出入口设置一个手动报警按钮,其它区域可不设置。

  以上是笔者根据多年的设计经验对火宅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总结。由于水平有限,文中可能有错误或不足之处,敬请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住宅建筑规范》于2005年11月30日,于2006年3月1日实施。《住宅建筑规范》(以下简称住规)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都是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但对于住宅的防火设计内容有着不尽相同的规定,特别是关于住宅的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的具体规定差异较大,给建筑设计和消防设计审核工作带来了分歧,甚至造成了混乱的局面。

  《住规》2.0.1条规定明确了住宅建筑的定义为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包含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中的住宅部分。《高规》没有规定住宅的具体概念,只有明确商住楼和综合楼的概念,根据《高规》3.0.1条规定,商住楼为公共建筑,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的消防设计有着迥然不同的要求。

  《住规》9.1.6条规定,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m时,应对这些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m进行层数计算,余数不足1.5m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m时,多出部分按一层计算。《高规》没有明确建筑层数的确定方法,建筑层数是一个自然层的概念。建筑层数是建筑物消防设计的重要参数,建筑层数的不同可能决定建筑物的分类差别,从而决定建筑物的消防设计要求也不同。

  《住规》9.8.1条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高规》4.3.1条规定,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规》规定的可沿高层住宅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和《高规》规定的应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的要求明显冲突。

  《住规》9.8.3规定: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高规》6.3.1规定:塔式住宅、12层及12层以上的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住规》规定建筑物设置消防电梯的决定参数只是建筑层数,而《高规》规定建筑物消防电梯的设置条件,不仅考虑建筑物的层数,而且考虑了建筑物的形式。

  《住规》5.2.1规定: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5.2.3规定: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建规》5.3.13规定:疏散走道和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m,不超过六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宽度可不小于1m。《高规》6.1.9规定:居住建筑走道净宽单面布房不小于1.2m,双面布房不小于1.3m;6.2.9规定:居住建筑疏散楼梯的最小宽度为1.1m。《住规》对走道和楼梯疏散宽度的规定比较统一、简单明了,而《建规》、《高规》规定了不同情况下的具体要求。

  《住规》9.5.1规定:10层以下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10层及10层以上但不超过18层的住宅建筑,当住宅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套房的户门至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该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19层及19层以上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高规》6.1.1规定:18层及18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可设一个安全出口;18层及18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符合条件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超过18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18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通过阳台或廊连通,符合条件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住规》关于安全疏散的规定只是考虑了疏散距离(或建筑面积)和建筑层数两个因素,而《高规》的具体规定比较复杂。

  《住规》9.6.2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高规》7.6.1规定: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不设集中空调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的住宅的户内用房外均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住规》规定住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依据参数是建筑层数,《高规》规定住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依据参数是建筑高度,两者规定在具体工程要求上容易产生分歧。例如住宅建筑为34层,层高为3m,建筑高度为102m,按《住规》规定不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高规》则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又如一住宅,35层,层高2.8m,高度98m,按《住规》规定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按《高规》规定不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住规》9.7.2规定:35层及35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规》9.4.1规定: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根据两个技术标准的不同规定,住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要求的差异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分歧一样出现。

  《住规》9.7.1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高规》9.1.1规定: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显而易见,《高规》对住宅建筑消防用电的要求高于《住规》的相应规定。

  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相比,具有单元面积小、人员少、火灾荷载小、火灾危险性小、火灾损失小、火灾社会影响不大的特点,住宅建筑的消防设计要求明显低于公共建筑,不管住宅建筑是否和其他功能空间的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都有必要把住宅建筑和其他功能建筑区分开来,以体现建筑防火设计的“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原则。

  《建规》和《高规》也应明确住宅建筑的概念,保持概念的统一。由于住宅建筑和其他功能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不同,当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不论是高层还是多层建筑,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都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住宅部分完全封堵,且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建筑高度是直接影响到火灾时建筑内人员疏散的难易程度、外部救援的难易程度以及火灾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大小的直接参数。但住宅建筑每个防火分区面积都不大,而且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蔓延扩大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小,从解决安全性和经济性的矛盾出发,住宅建筑以层数作为衡量高度的指标。《住规》关于住宅建筑层数的规定,很好地结合了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两个参数,在住宅消防设计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其他防火设计规范可参照执行。

  消防车道的设置应以有利于消防车容易靠近建筑物、顺利开展外部消防扑救和人员搭救为基准要求。住宅建筑一般建筑宽度不大,火灾危险性较小,消防车道的设置要求可以低于公共建筑。但在建筑物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的条件下,要求沿建筑物一个长边或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应根据建筑物的具体情况而定。如住宅建筑沿宽度方向只布置一户住宅或布置的多户住宅之间有通道连通,则可沿建筑物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如住宅建筑沿宽度方向布置的多户住宅之间没有通道连通,则至少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消防电梯是火灾情况下供消防队员扑救火灾之用。建筑物设置消防电梯主要考虑消防队员的体能条件和徒步登高能力,确保消防队员能适应高层建筑的火灾扑灭工作,因此建筑高度是建筑物设置消防电梯的主要依据。住宅火灾,不论是塔式住宅还是其他形式的住宅,特点大致相同,都具有可燃物少、难于蔓延的特点,住宅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可以不考虑建筑的形式。建筑层数是衡量住宅建筑高度的参数,消防电梯的设置可以建筑层数作为依据参数。

  疏散宽度与疏散人数和百人宽度指标成正比。从现行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来看,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百人宽度指标是一致的,在特定的建筑物中,疏散人数是一定的,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疏散宽度也应一致。可能考虑火灾时疏散楼梯的安全性比疏散楼梯的高,现行消防规范规定疏散走道的最小疏散宽度比疏散楼梯的最小疏散宽度一般要大一些。住宅建筑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宽度应经实际计算确定,疏散宽度的决定因素是疏散人数,与房间的布置形式没有直接关系。针对住宅建筑一般具有人员少、人员对疏散线路熟悉和疏散走道不长的特点,建议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疏散宽度都为1.1m。

  安全出口的数量,取决于疏散人数、疏散距离和建筑高度。住宅建筑的人数一般不多,按标准设置的安全出口一般能满足疏散宽度的要求。也就是说,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数量取决于疏散距离和建筑高度。《高规》规定的单元之间通过屋顶连通和相邻单元通过阳台或廊连通的方式,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由于屋顶空间的利用和管理问题,往往无法实现连通功能。

  《住规》根据建筑层数和疏散距离(或建筑面积)的不同,硬性规定了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数量,作者认为是可取的。

  建筑火灾扑救的难易程度与建筑高度有直接关系,《高规》和《住规》关于消防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充分体现另了这一点。不同的是,《高规》在住宅建筑的有关规定中,把建筑层数作为衡量建筑高度的参数。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两个参数在一般情况下大致相对应,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所差异。考虑高层住宅建筑与多层住宅建筑的划分以建筑层数为依据,高层住宅建筑的分类也以建筑层数为依据,为统一起见,建议在消防设施的设置规定中引入衡量建筑高度的建筑层数这一参数,以避免分歧。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和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不同,住宅火灾一般具有火灾荷载小、蔓延难、损失少的特点,一类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要求可以适当降低,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供电不应低于二级负荷要求即可。

  对于《建规》、《高规》和《住规》关于住宅建筑消防设计的有关规定,相关规范管理组应尽快沟通协调,以一定的形式予以统一明确,以消除住宅建筑消防设计的分歧和争执。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迅猛发展,公共娱乐场所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其中往往大量使用塑料、化纤、泡沫等材料进行内部装修,一旦发生火灾,室内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和其他可燃物品等在燃烧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有毒烟气,对人体危害很大,易使人窒息、中毒乃至死亡。前两年发生的在全国上下引起强烈反响的焦作天堂录像厅特大火灾、洛阳东都商厦特大火灾中丧生的人,大多数是火场的烟熏呛致死的。火灾统计资料表明,烟是建筑火灾中致人员死亡的罪魁祸首,由于被烟熏死的占比例较大,最高达80%,因此搞好公共娱乐场所的防排烟措施十分重要,在建筑设计中必须给与充分的重视。笔者根据公共娱乐场所的结构特点和火灾特点,就防排烟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进行浅显分析:

  我国现行的消防技术规范,对公共娱乐场所防排烟设施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从建筑类型上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1.1A条指出,公共娱乐场所当必须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一层或四层以及四层以上时,应设置防排烟设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1.5A条指出,公共娱乐场所当必须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一层或四层以及四层以上时,应设置防排烟设施。 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第6.1.2和6.1.4条指出,人防工程内公共娱乐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设施。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8.4.2条规定机械排烟风机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负担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或净空高度大于6m的不划防烟分区的房间时,应按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60 m3/h计算,单台风机最小排烟量不应小于7200m3/h;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排烟时,应按最大防烟分区面积每平方米面积不小于120 m3/h计算,送风量不小于排烟量的50%且必须小于排烟量,使着火房间处于负压,送风的速度规范规定为小于7m/s,送风速度过大会破坏着火房间内烟气和空气分层,使空间下部的空气和烟气混合,威胁到滞留人员的安全。由此可见,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与防烟分区有着直接的关系。而规范又明确,设置防排烟设施的公共娱乐场所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远远符合一个防烟分区面积不超过500m2的要求,这样计算排烟量时必须根据公共娱乐场所的实际情况,既不能把排烟量计算小、达不到实际排烟效果,又不能把排烟量计算过大、增加排烟风机设备造价。就多层建筑和人防工程而言,如果仅为一个厅、室,就可以单独计算排烟量;如果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厅、室,最好把几个厅、室叠加计算,但最大面积不得超过防烟分区500m2。

  自然排烟利用火灾产生的热烟气的浮力和外部风力作用,通过建筑物的对外开口把烟气排至室外的排烟方式,成为自然排烟。这种排烟方式实质上是热烟气和冷空气的对流运动,因此必须有冷空气的进口和热烟气的排出口,主要利用可开启的外窗或利用阳台、凹廊进行排烟的方式。这种方式经济、简单、易操作,不使用动力以及专用设备,平时兼作换气使用,火灾时不受断电影响。

  机械防烟是通过风机加压送风,使楼梯间和前室或合用前室保持正压,从而阻止烟气的侵入,保证人员安全疏散与避难。主要用于高层民用建筑的封闭避难层、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两者合用前室等部位,虽然防烟效果显著,可靠性和稳定性高。但具有设计计算比较复杂、设备复杂、投资高等缺点。

  机械排烟是利用排烟机把着火区域中所产生的烟气通过排烟口排至室外的排烟方式,在火灾发生初期,这种排烟方式能使着火区域内压力下降,造成负压,烟气不会向其它区域扩散,从而降低被保护区的烟气浓度,它由挡烟壁(活动或固定式挡烟壁)、排烟口(或带有排烟阀的排烟口)、防火排烟阀门、排烟道、排烟风机和排烟出口组成。这种排烟方式可以弥补自然排烟方式的不足,对于排出疏散走道、起火房间的烟气有着显著的效果。因此,相对于公共娱乐场所极其适用,同时,机械排烟方式分为局部排烟和集中两种方式,局部排烟是在每个需要排烟的部位设置独立的排烟风机直接进行排烟;集中排烟是将建筑物划分为若干个区,在每个区内设置排烟机,通过排烟风道排烟。

  多层民用建筑:地下房间、无窗房间、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走道。

  1.设在一类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下列部位:长度超过20m且无直接天然采光或固定窗的内走道;虽有直接自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面积超过1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房间;地下室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 m2或一个房间的面积超过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设有窗井等采用可开窗自然排烟措施的房间除外)。

  2.设置自然排烟不能满足的建筑高度32m以下的二类建筑或地下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疏散走道或其他需要排烟的房间时。人民防空工程:电影院放映间、舞台等;疏散总长度大于20m的走道;建筑面积大于5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排烟口的尺寸和布置位置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排烟的效果。由于烟气层浮在房间的上部,因此排烟口应设在顶棚平面上或离顶棚较近的高度。过低会吸入室内下部的空气,使排烟量减少。排烟口的流速不宜过大,否则会卷吸大量的空气,降低排烟的效果,排烟口的流速不宜大于10m/s,对于大面积的房间,可分散布置多个排烟口。排烟口离房间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大于30m,过大距离的排烟,会吸不到远处的烟气,排烟口的位置不宜太靠近疏散出口。在排烟通道中,条缝形排烟口对整个排烟口都是有效的,而矩形排烟口则不容易排掉通道两则的烟气。通常排烟口的最小面积一般不小于0.04 m2。在设置排烟口的时候,注意应使排烟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

  许多公共娱乐场所都是将排烟口送风口布置在吊顶上,送风排烟多采用联动控制。其送风口设在顶部中心,排烟口设在顶部靠墙。 防排烟送风系统启动时,新鲜空气从中间送风口向下流,排烟口周围的空气向排烟口流动。这种设计方法存在很大的缺陷,不能有效的排除火灾烟气。如果没有排烟送风系统,火灾烟气在浮力的作用下向上升起,遇到楼板改为水平扩散。当烟气被冷却到一定温度,向下流动。烟气流动路线和送风系统产生的气流路线相反,火灾烟气会蔓延整个空间。排烟口宜布置在防烟分区的居中位置,离疏散出口两米以上。

  对有多个防烟分区可采取通过控制送风支管上阀门只向同一防火分区中未探测到火灾的防烟分区送风,排烟口则仍在排烟防火阀的控制下动作。

  在公共娱乐场所设置机械排烟方式时必须考虑建筑的实际情况。就设在多层建筑和人防工程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为了确保场所内良好空气环境,平时都设有通风系统,设有排风管道设施,最好采用局部机械排烟方式。设计时应将通风空调系统按排烟系统的要求去设计,将通风排风风管和消防排烟风管合二为一,就必须确保风管的防火性能既符合排烟风道要求,又要具有承担排烟量的能力,同时,按着排风和排烟规定,计算出实际通风排风量和排烟量,然后以排烟量为单位,确定排烟风机数量。注意烟气不能通过空调器、过滤器,排烟口应设有防火阀(作用温度≤280℃)和遥控自动切换的排烟阀。钢制风管的壁厚要符合排烟管道要求,一般不小于1.5mm。并且风管的保温材料包括胶粘剂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同时,把排烟自动装置与公共娱乐场所的自动报警设备联动,不必设置单独的消防电源等设备,降低了整体自动系统的工程造价。平时排烟风机和排烟风口运转,作为通风系统的排风使用,火灾时,通过消防控制中心切换为消防排烟状态,及时将烟气排除。就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在防排烟设计时,可以将公共娱乐场所划分为独立区域,采用集中排烟方式,通过高层建筑设置的排烟风道排烟。

  随着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规模越来越大,各种各样大体量、功能复杂的建筑不断涌现,给建筑消防设计带来了新的课题,从各地城市建设实际来看,对居住建筑的大量需求和商业用房的良好的经济效益,再加上城市用地的紧张,使多种形式的商住楼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开发商的青睐,但现行的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对商住楼的消防设计规定得不明确,对规范的不同理解,造成设计人员对该类建筑的消防设计随意性大,不能很好地服务于城市经济建设。下面,笔者结合实际工作,对商住楼消防设计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高规》第3.0.1规定:居住建筑:十九层及十九层以上的住宅为一类高层建筑,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为二类高层建筑;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为一类高层建筑,其他商住楼为二类高层建筑。结合《高规》、《建规》各自适用范围的规定可知,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属于居住建筑,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而判定一幢建筑是多层还是高层建筑;是一类高层还是二类高层建筑;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消防电梯、消防设施的设置等消防设计等,居住建筑是按住宅的类型、住宅层数来作为设计依据;而公共建筑是按照建筑高度、建筑分类来作为设计依据。但是如果商住楼按照公共建筑来进行消防设计,会带来一系列的困难:1、《高规》第6.1.1.1规定: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 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第6.1.1.2规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的单元式住宅。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的单元式住宅。

  2、对高层住宅的一些特殊规定无法适用,增加了建设成本设计难度。如《高规》第6.1.2.3条: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一个前室;第6.1.3条: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商住楼上部住宅楼的前室面积不应小于6m2,合用前室面积不应小于10m2必然会造成住宅公摊面积过大,不经济。

  综合各方面情况考虑,笔者认为商住楼的建筑类别分类应符合以下原则:1、商住楼整体严格按照《高规》第3.0.1条规定执行,按照建筑高度和每层建筑面积的大小确定。如果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则按多层建筑进行要求。2、对商住楼的商业部分和住宅部分分别独立进行消防设计。即商业部分根据建筑分类,严格按照公共建筑的相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住宅部分按照相同类型的居住建筑的相关规定进行消防设计。从而达到既经济合理有安全可靠的目的。

  各种类型的居住建筑主要是依据建筑层数来进行消防设计,而商住楼与相同层数的居住建筑相比,因底部商业用房的建筑层高一般要大于住宅的层高,使商住楼的建筑高度要高于居住建筑,因此商住楼的住宅部分如果按照相同层数的住宅进行相关消防设计,无疑较规范本意的要求有所放宽。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笔者建议需要把商住楼底部商业部分的建筑层数核准为相同高度的住宅层数,按以下公式对商住楼住宅部分的楼层进行重新界定:F=f1+f2,f2=H / h

  商住楼上部的住宅设计应以住宅的种类和修正后商住楼的建筑总层数F为基准按照规范进行消防设计。

  通过层数的重新界定,使商住楼的住宅层数和同等高度的普通住宅层数进行了统一,使建筑分类、安全疏散等消防设计更加合理。而商住楼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因此,从某种角度说,商住楼更像是底部若干层没有住人的住宅楼,相比同楼层的普通住宅,商住楼上部的住宅人数有所降低,更有利于安全疏散。

  目前商住楼底部公共部分的规模越来越大,每层五、六千平方米已经很常见,甚至出现了底部一万多平方米、上部几幢住宅楼的大底盘建筑,对于该类建筑,有一种意见认为,需要比较一下商业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建筑面积的大小,如果商业部分建筑总面积小于住宅部分,则仍然按照商住楼的设计原则执行;如果商业部分建筑总面积大于住宅部分,则不能按商住楼来考虑,而应按综合楼来进行消防设计。笔者以为,无论商业部分建筑面积有多大,上部布置的住宅部分只要满足消防车道和消防登高车操作面的要求,都可以按商住楼设计,但建议把握以下几点:

  4.1商业部分只允许做到24m以下,即只能按照高层建筑的裙房设计,否则,上部不能再按照住宅设计,而整体按照公共建筑考虑。

  4.2上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应能直接下到底层并直通室外,不能仅仅下到商业用房的楼顶,再通过室外楼梯疏散到地面。

  4.3大规模商场的安全疏散设计不能只是按疏散距离的要求来设计疏散楼梯,而忽略了楼梯的宽度要求。商场按面积应核算成多少人数,再根据人数进行疏散宽度设计,在《建规》中有明确的规定,但会造成楼梯的宽度过大,过多地占用了商场的黄金使用面积。上海市消防局2004年颁布实施了《大中型商场防火技术规定》,对商场的消防疏散设计作了相应的规定,比较切合实际,也比较容易执行,同时在实际设计中可以考虑针对每个防火分区逐一计算疏散宽度进行疏散楼梯设计,而不必按整个商场的总面积一次性进行计算,这样可以将楼梯布置在防火分区的分界处,同一部楼梯能够供相邻两个防火分区同时使用,可重复计算疏散宽度,从而减少占用商场的使用面积,既增加了经济效益又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该问题主要集中在高层商住楼主体为跃层式通廊式住宅和跃层式塔式住宅建筑的防火分区是否叠加计算。跃层式住宅设计新颖独特,突破了传统的住宅模式,实现了室内布局从平面到立体的质的飞跃,增加了住宅结构的可塑性和灵活性,有“空中别墅”之感,给人以豪华气派、舒适宁静之感,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人们对住宅消费多样化的实际需要。开发商建设此类项目的步伐不断加快,主体顶部设计为跃层式住宅甚至整个主体建筑均为每隔一层一跃的跃层式住宅也越来越多。这种住宅一般标准层建筑面积约700-900m2,因为跃层上下层相通,面积须上下叠加计算,这样面积就达到1400-1800m2,作为一个防火分区,面积就超过了一类高层建筑1000m2防火分区面积要求。按照前文的分析,商住楼整体按一类高层建筑设计,上部住宅按居住建筑设计,只要求在住宅的公共部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要使防火分区面积增加一倍,必须在住宅内部也增设喷淋头,根据住宅的实际使用情况,这一点一般难以做到。如果划分为两个防火分区,又给安全出口的布置带来难题,特别是主体为塔式住宅更是难以布置。笔者认为,跃层式住宅设计,可以不按照上下层叠加计算防火分区,理由有两条:一是防火分区的划分主要考虑的是防止火灾的蔓延,尽可能减少火灾损失。对于住宅来说,户与户之间的隔墙一般都是实体墙,耐火极限能够达到3小时以上,户门也处于常闭状态,如果住宅发生火灾,由于住户之间隔墙和户门的分隔作用,要蔓延到同楼层的其他住户需要一段时间,给火灾的扑救和人员的逃生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二是现在每个家庭平均也就只有三五人,对于跃层式或非跃层式住宅,住户人数一般差别不大,也就是说跃层式住宅和非跃层式住宅对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要求基本是一致的,再加上住宅建筑使用人员对安全出口的设置非常熟悉的特殊情况,使不叠加计算对安全疏散条件的影响不大。当然,如果条件许可可以考虑跃层式住宅的上下层均设户门通向各层的公共部分,或者户门采用防火门设计则更为理想。

  以上是笔者对现行消防技术规范中与商住楼相关的条款的理解,对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情况而规范中又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的,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提出的一些具体的解决办法,错漏地方在所难免,愿意与同行设计人员共同探索讨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消费观念的不断变化,为满足人们休闲娱乐的需要,商业综合体、下沉式广场、大型购物娱乐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的数量不断增加, 其建筑形式、规模、装修的发展非常迅速, 从而大大增加了火灾的因素, 许多公共聚集场所的火灾案例证明, 发生火灾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最根本的原因是管理上的原因。因此, 防止火灾的发生, 减少火灾损失和危害, 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的防火安全管理措施。

  公共聚集场所是指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多建在人员集中地段,或附设在民用建筑物内,这些场所布局紧密,防火分隔差,防火分区小,有些包厢纵横交错,进入感觉像步入迷宫。建筑功能复杂,用电量大。内部装修使用可燃材料多,歌舞厅、夜总会、洗浴中心等为了讲究豪华气派,采用三合板、麻板做夹墙。

  火灾隐患类型根据火灾隐患形成的原因, 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隐患可以分为静态火灾隐患和动态火灾隐患。

  静态火灾隐患是指建筑场所在投入使用前由于结构不合理,设施安装不到位或不匹配,产品质量低劣,装修、装饰材料选用不当等先天性不足造成的影响建筑消防安全的隐患。

  现有公众聚集场所大多是利用原有建筑改建或扩建的,其内部的消防设计是按照其原有使用性质确定,受原条件的限制,因此难于达到现有公众聚集场所的防火设计规范要求。

  个别公众聚集场所改建和位于高层建筑内,由于建筑结构等问题,门宽无法扩大。安全出口设置数量、设置位置、安全疏散距离、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不符合防火设计规范要求,一旦失火,严重影响人员疏散。

  公众聚集场所为了吸引顾客,室内进行豪华装修,装修中采用大量的木材、塑料、纤维品等可燃材料,绝大多数未作阻燃处理,不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所用电器数量多、功率大,电器连接插座部分大多数是裸线使用,电器用电量大, 如果安装不科学规范, 容易因短路、电线路老化、短路过负荷等引起火灾。

  近年来,烟气无法有效的排除是公众聚集场所火灾造成群死群伤后果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公众聚集场所自燃排烟差,采用机械排烟系统。如果机械排烟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时,如何处理排烟问题,消防规范制定时,是否考虑这方面问题。

  动态火灾隐患是指场所投入使用后由于管理不到位,场所内从业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缺乏等原因造成火灾情况下消防设施无法正常使用,人员无法安全疏散,致使火势蔓延扩大,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不安全因素。

  经营者没有摆正经济效益与消防安全的关系,敢于冒风险,未重视对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加上场所的员工流动性大,许多服务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消防培训,缺乏必要的消防知识,有的甚至不会使用消火栓、灭火器等常用的灭火设备。

  部分娱乐场所的表演厅内,表演时释放烟雾气体,再加上内部人员集中地方吸烟释放气体浓度偏大,导致烟感探测器不断发生报警信号,经营者通常做法是进行隔离或关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玻璃球长期不清洗,厚厚灰尘包住玻璃球,影响爆破温度。

  公众聚集场所经常增加、更换电器设备,擅自将线路乱拉乱接;使电气线路长时间超负荷运行,甚至出现用铜丝代替保险丝,歌舞娱乐场所内经常发现消费的顾客将未灭的烟头随处丢的现象, 桌子上放着蜡烛或点灯照明。

  2.2.4 单位未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一些娱乐场所未建立健全防火档案

  个别人员离开单位好几年,灭火应急疏散预案里仍然有他的任务,自查自纠的巡查记录里的检查内容与实际存在火灾隐患不相符现象大有所在。

  3.1 搞好建筑布局, 提高结构的耐火等级, 保证防火分隔, 防止火灾蔓延

  公众聚集场所在建设时应与其他建筑物保持一定的防火间距, 特别是重要公共建筑( 包括大型商场、宾馆、饭店、体育馆、剧院等)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和集贸市场与甲、乙类厂房、库房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之间防火间距的要求较高, 其原因就是为了避免爆炸或火灾形成的冲击波或热辐射使大量人员伤亡, 也为了避免火灾的扩大蔓延。

  公共聚集场所人员高度集中, 在建筑设计时必须考虑安全疏散问题,所采取的建筑安全疏散设施主要有: 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消防电梯、避难层( 间) 、停机坪等以及相配套的消防设施: 火灾事故广播、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

  由于公众聚集场所经常使用一些易燃危险物品和其他一些可燃物品、还有一些企业单位建设的俱乐部或礼堂、平时使用不多, 常作为仓库使用, 更有甚者, 将易燃易爆危险品存入观众厅内, 火灾隐患很大。因此, 必须加强对易燃危险物品和可燃物品的管理。如各剧院、礼堂和俱乐部, 当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清洗假发或戏装时, 须在舞台以外的安全地点进行;商场要严格控制易燃易爆商品的销售; 大中型商场、集贸市场的经营范围广、商品种类多, 大部分易燃可燃物品, 一旦失火往往损失巨大。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电器多、着火源多, 主要指电气线路、设备安装使用不当和违反用电安全规定发生的火灾。因此, 控制电气火灾的发生是消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首先, 要严格实行建筑电气设计防火审核制度, 以及建筑内的电气防火检查; 另外,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气火灾危险性还体现在装修阶段, 其装修投资惊人, 可燃物数量巨大。

  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的经济建设有了很大发展的同时,建筑行业的发展也是突飞猛进的。高层、超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但随之也带来了一些安全问题,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发生火灾时,被困人员能否安全疏散的问题。例如2010年11月15日下午2时1分,位于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弄1号1号楼教师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截至到大火被扑灭时已导致53人遇难。2011年2月2日除夕夜晚问12点左右,东北第一高的首家白金五星级酒店沈阳皇朝万鑫大酒店突然燃起大火,该建筑物高度为153m。为避免惨剧再次发生,在设计方面,我们如何做能杜绝此类事件,是工作的重点之一。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作为建筑内发生火灾时给现场人员提供疏散照明和指示的消防设施,已被广泛安装使用在各类建筑中。成为建筑消防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能好坏直接关系到该建筑中人员的生命安全,国内发生的几起大火,造成死亡人数较多,几乎都涉及到消防应急照明,如洛阳东部商厦、吉林中百商场、上海高层住宅大火等,建筑中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在发生火灾时都没有起作用,使人员难以迅速逃离。近年来人们普遍增强了消防意识,消防应急照明也得到了较大发展。但是当前在建筑电气设计中,对高层住宅建筑公共部分应急照明的设计,尤其是公共走道、走廊、楼梯间的应急照明设计存在混乱现象。设计方案也是五花八门,究竟哪种方案更为合理?本文就此做一探讨。

  1.1 根据《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第2.0.18条,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备用照明。

  1.2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版)第9.2.1条,高层建筑楼梯间、防烟楼梯问前室、及合用前室等应设置应急照明;

  1.3 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版)第9.1.1条,应急照明等的用电,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规定进行设计,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一级负荷由两个独立电源供电,二级负荷由两回路线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08 )第6.3.1.8条。消防控制室在确认火灾后,应能切断有关部位的非消防电源,并接通警报装置及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标志灯。

  根据以上设计依据以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0.8.1条4“住宅的公共走道、走廊、楼梯问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火灾应急照明外,均应安装节能型自熄开关或带指示灯的双控延时开关”。现阶段高层住宅公共照明设计方案有如下两种(以下所述消防应急照明灯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

  公共走道、走廊、楼梯问的正常照明与应急照明采用一套灯具,灯具均为普通稀土三基色节能灯,在正常情况下灯具处于外电供电并给自带蓄电池充电状态,电源由总低压配电室的专用回路至就近的双电源切换箱引入,灯具的启、灭由一组双控开关控制,实现就地控制和远距离在消控室控制,火灾时通过消控室强启应急照明。

  公共走道、走廊、楼梯间的正常照明与应急照明分别各自采用一套灯具,灯具为普通稀土三基色节能灯,电源由总低压配电室的专用回路至就近的双电源切换箱分回路供电。应急灯在正常情况下处于外电供电并给自带蓄电池充电状态,正常照明灯具的启、灭采用节能型自熄开关或带指示灯的双控延时开关;应急照明灯具的启、灭由单联开关远距离在消控室控制,火灾时通过消控室强启应急照明。

  公共走道、走廊、楼梯间的正常照明与应急照明采用一套灯具,灯具为普通稀土三基色节能灯,电源由就近普通配电箱引入,灯具在正常情况下处于外电供电并给自带蓄电池充电状态,正常照明时灯具的启、灭采用节能型自熄开关或带指示灯的双控延时开关;火灾时切除外电,应急照明灯具由自带蓄电池供电工作。

  方案一:节省灯具。但在正常情况下使用时不节电,尤其是在楼梯间,容易出现长明灯现象,这就要求有较好的物业管理。

  方案二:应急照明灯具仅为火灾时准备,一次性投入的经济性差,正常情况下使用时节约用电。

  方案三:节省灯具。正常情况下使用时节约用电,对蓄电池的可靠性要求较高,要定期检查;不能实现由消控室直接启动应急照明。

  方案一、方案二更适合于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其主要由集中应急电源和消防应急灯具组成,且不自带蓄电池,根据国家标准《消防应急灯具》(GB17945—2000),对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性能有明确要求。其主要有:

  3.4 灯具外壳应选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制造,内部连线 用荧光灯作光源时不能将启辉器接人应急回路。

  在实际工程中,消防应急照明灯大多采用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因此方案一、方案二就有些过设计,造成不必要的浪费。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除了外部交流供电线路外,还有内部独立的备用应急电源,因此已经达到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正常情况下外部交流线路供电并给自带蓄电池充电,火灾时失外电,转为自带的蓄电池供电,连续供电时间保持不小于3O分钟,已能充分满足安全疏散需求。因此方案三既满足要求又节能,建议在高层住宅建筑公共走道、走廊、楼梯间的照明采用方案三的设计为好。

  [1]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JGJ 16—2o08 民用建筑 电气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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